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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按照公平配置、厉行节约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家机关、党政组织、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实物配发范围内货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发,是指采用统一配置标准、集中采购、实物发放的管理模式,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和货物,以实物形式发放至采购人使用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二章 实物配发范围
第四条 实物配发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采购数量较大的适合采用实物配发的货物类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公布。财政部门在制定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同时,确定实物配发的具体项目,在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中予以公布。
第六条 配置限额标准。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的同时,确定实物配发货物的配置限额标准,据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章 采购计划申报
第七条 申报时间要求。实物配发原则上每年4月、9月采购两个批次,采购单位在每年3月10日、8月10日前根据要求上报实物配发采购计划。属于实物配发的货物,原则上不得另外上报采购计划,特殊需求的,在申报采购计划的同时,填写《政府采购特殊事项申请表》(见附件),由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组织采购。
第八条 申报方式。国库集中支付单位通过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上报实物配发政府采购计划;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通过书面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在备注栏注明“实物配发”。
第四章 采购和配发
第九条 采购活动中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实物配发项目的采购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实物配发工作。
第十条 实物配发相关信息发布。实物配发的货物品牌及型号、供货价格、供应商服务承诺、联系方式等信息,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批复的采购计划,通知采购人联系实物配发事宜。同一货物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牌中标的,由采购人选择品牌、型号以及供应商,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负责将合同送集中采购机构审核后送货。
第十二条 送货验收。供应商凭政府采购合同与采购验收单,按服务承诺及时将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应做好货物的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单上签注意见。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采购完成后,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等按政府采购结算程序支付采购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采购人根据实物配发公布的供应商服务承诺,监督实物配发供应商履约情况。对实际执行中发现的问题,采购人可向集中采购机构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实物配发相关的投诉处理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实物配发制度执行情况,对于未执行实物配发办法的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实物配发供应商应履行投标承诺。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的,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各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一个月后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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