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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新北区政府采购方式操作流程的通知
区各相关单位,各镇(街道)财政分局,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加强我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我局对政府采购的操作流程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规范,现随文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施。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有: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有:1.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2.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有: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遇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的适用情形为: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
(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情形有: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能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转悠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件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 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与变更
(一)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组织实施采购前,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同步选择确定。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及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相应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履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报批手续。采购人需在常州市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审批”业务界面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模块提交申请材料。
1.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符合变更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条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采购人同意方式转变的意见;符合变更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单一来源采购。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常州市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中“审批”业务界面的“单一来源公示”模块上传公示信息,信息上传后将自动推送至常州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就项目符合单一来源的情形进行说明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公示内容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申请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材料包括: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采购人同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意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表;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的项目公示情况;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公开招标开始后变更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采购人需要变更其他方式采购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招标公告;采购人同意方式转变的意见;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论证意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由区财政局行财处(政府采购处)在常州市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中审核,并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完成系统审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方可按照变更后的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审批程序。采购项目涉及进口产品的,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采购人应当在常州市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审批业务”界面的“进口产品审核”模块进行采购进口产品申请,采购人将“政府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等有关信息报送完整后,系统将采购事项推送到常州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财政局行财处(政府采购处)在常州市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中审核,并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完成系统审批后,采购人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及信息发布管理
采购活动包括以下基本程序: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织评审活动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资金结算等。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应按照确定采购方式的相应流程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依法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关于向集采机构或代理机构进行合同备案、取消合同见证盖章流程事项,采购人应按照《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财购〔2020〕2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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