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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精神,提高政府采购参与主体的责任意识,构建政府采购参与主体的信用承诺机制,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现就我市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对象
信用承诺对象主要包括: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供应商。
二、信用承诺程序
1.制定信用承诺书
市财政局根据信用承诺体系建设要求,结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分别制定《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承诺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承诺书》《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信用承诺书》,具体见附件)。《信用承诺书》可至“常州市政府采购网”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2.作出信用承诺
政府采购活动之前,信用承诺对象知晓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后,签署《信用承诺书》。采购人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时提供承诺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人委托时签署承诺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时现场签署承诺书;在常州市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已完成注册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投标时在线签署承诺书,其他供应商在开评标现场提供纸质承诺书。
信用承诺人为单位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信用承诺人为个人的,须经本人签字。信用承诺内容可在《信用承诺书》基础上进行增加和细化,但不得删减格式文本内容。
3.信用承诺归档
《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人留存,一份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信用承诺书》按照采购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三、工作要求
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是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必然要求,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信用承诺的重要性,主动履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义务,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加强信用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综合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行为予以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失信惩戒机制进行管理。
四、其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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